怀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协会行业自律公约
怀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协会行业自律公约
序言
为促进怀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“无人机”)产业健康、有序、安全发展,维护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,规范行业主体行为,提升行业自律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》(CCAR-92部)、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》(AC-61-FS-2023-20R2)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,结合本市实际,怀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协会”)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(以下简称“本公约”),供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守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宗旨目标
本公约旨在引导和规范本市无人机从业单位、从业人员及相关活动,强化安全意识、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推动形成政府监管、行业自律、企业自治、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,营造公平竞争、安全规范、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,保障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公约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,以及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无人机相关活动的单位与个人。鼓励非会员单位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: 将安全作为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,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无人机运行安全的各项规定。
遵纪守法,合规运营: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,依法取得相关许可、备案或登记。
诚实守信,公平竞争: 坚持诚信经营,反对不正当竞争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责任担当,服务社会: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推动无人机技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。
科技支撑,创新驱动: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,支持技术创新。
第二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范
第四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
所有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》等国家及地方无人机管理核心法规。
严格执行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,确保使用的无人机符合适航要求。
在飞行活动前,依法依规完成飞行计划申请或报备(如涉及管制空域、重要目标、大型活动等)。
严禁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(如机场净空区、军事管理区、监狱、政府机关等敏感区域上空)飞行。
严格遵守飞行高度、速度、视距等限制性规定。
第五条 落实主体责任
无人机所有者、使用者、运营单位是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,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,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。
建立无人机运行档案,完整记录飞行活动信息,确保可追溯。
第六条 强化从业人员管理
持证飞行: 从事需执照管理的无人机运行(含小型、中型、大型无人机操控)的人员,必须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有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。
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: 会员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(包括驾驶员、观测员、任务员等)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,并定期组织安全法规、应急处置、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持续教育。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。
背景审查: 会员单位在招聘涉及敏感区域飞行、重要数据采集等岗位人员时,应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。
健康管理: 确保驾驶员身体状况符合安全操作要求,避免疲劳驾驶、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。
第七条 规范培训机构行为
资质合规: 从事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的会员单位,必须取得民航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》,严格按照批准的训练大纲和课程开展培训。
诚信招生宣传: 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。
教学质量保障: 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员、符合标准的训练场地和器材,确保培训学时和内容达到规定要求。
考核严谨公正: 严格按照民航局规定组织实施理论和实践考试,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。
档案管理规范: 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,完整记录学员培训、考核信息,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。
收费公开透明: 坚持底线标准,规范企业经营行为,公示收费价目。
接受质量评估: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本协会依据《怀化市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细则》开展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,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。
第八条 保障飞行安全
飞行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准备,检查无人机状态、电池电量、环境条件等。
飞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保持对无人机的有效控制,时刻注意观察周边环境(包括其他航空器、障碍物、人员等)。
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(如螺旋桨防护罩、降落伞等,根据风险等级确定)。
制定并熟悉应急处置预案,遇到突发情况(如失控、失联、恶劣天气)能迅速、有效处置。
为无人机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(特别是从事商业运营、大型活动保障等高风险作业)。
第九条 保护数据与隐私
在航拍、测绘、巡查等活动中收集数据信息,应严格遵守《数据安全法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规定。
不得非法获取、泄露、出售或滥用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。
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措施,防止数据丢失、泄露或被非法访问。
第十条 维护市场秩序
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,不得以低于成本价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。
尊重知识产权,不得侵犯他人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。
提供真实、准确的资质证明和业绩信息,不得进行虚假资质挂靠或转包。
合理定价,明码标价,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。,杜绝行业价格内卷和恶意竞争,培育企业良好市场行为。
第三章 自律保障与激励机制
第十一条 安全飞行星级评定
本协会制定并实施《怀化市无人机安全飞行星级评定办法》,对会员单位及其飞行团队的运行安全记录、管理水平、遵章守纪、应急处置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。
评定结果设不同星级(如五星、四星、三星等),定期公布并向社会推荐高星级单位。
星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行业评优、政府项目推荐等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第十二条 联合惩戒机制
协会联合怀化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,共同建立并动态更新《怀化市无人机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清单》。
清单明确界定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(如“黑飞”、擅闯禁飞区、扰乱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非法获取数据、暴力抗法等)及其对应的惩戒措施。
惩戒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:协会内部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会员资格、取消会员资格;向主管部门报告,建议行政处罚;纳入联合惩戒名单,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;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平台等。
对违反本公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,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或相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三条 宣传引导与教育培训
本协会将定期组织开展无人机法律法规、安全知识、操作技能、自律公约的宣传普及活动。
利用协会网站、公众号等平台,发布政策解读、安全警示、行业动态及自律信息。
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安全管理经验、分享最佳实践。
第十四条 自律监督委员会
本协会设立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(或由理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承担职责),负责本公约的解释、执行监督、投诉受理、争议调解、星级评定组织实施、联合惩戒建议提出等工作。
自律监督委员会由协会负责人、法律专家、技术专家、会员代表等组成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五条 公约生效与修订
本公约经怀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本公约的修订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本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日常解释工作。
第十六条 配套细则
本公约附件《怀化市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细则》、《怀化市无人机安全飞行星级评定办法》、《怀化市无人机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清单》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。
自律监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。
第十七条 公约遵守
全体会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,自愿接受本协会及自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。违反本公约者,自愿承担相应责任,接受公约规定的自律惩戒措施。